拟对浙江巨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装饰板及五金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8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13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通信地址:海盐县政务数据办南4楼422室(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

  本项目总投资约1634万元,在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原厂区内),利用现有厂房的闲置区域,采用铝卷、钢材、塑粉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剪板、拉纹、淋胶、冷压、裁板、铣边、包覆、切割、焊接、打磨、抛丸、脱脂(碱性)、硅烷化、喷塑(配套)、固化等技术或工艺,购置全自动双组份淋胶机、液压冷压机、多功能包覆机、硅烷处理线、喷塑生产线吨五金配件)的生产能力。

  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焊接烟尘经水喷淋装置治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抛丸粉尘经脉冲式布袋除尘装置治理达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喷塑粉尘经滤筒除尘装置治理达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达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达到《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的限值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固体废物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公司将严格按环评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污染物经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后排放。